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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翻譯工作,合約和稿費是接觸最多,也和譯者生活最密切的兩件事,所以,也不時有人寫信問我相關的問題。雖然記得之前好像有寫過類似的文章,但我也懶得找,所以,乾脆重新整理一篇。

通常在接案前都會寫合約,雖說這是保障雙方權益,但這也只是君子協定。比方說,合約上規定的截稿期,譯者就是不交稿,出版社也不能罰譯者的錢,最多只是把譯者列為拒絕往來而已。對譯者來說,這張合約只是證明「是你出版社叫我翻譯的,不是我自己隨便找一本書來翻」,我想,大概就只有這點功用吧。合約內容包括了翻譯的書名、交稿方式(分段交稿或是一次交稿)、稿費金額、付款條件(期限),以及翻譯時的注意事項(比方說,不能交給他人翻譯,不得隨意增減,等等)。

各家出版社的合約內容大致相同,但簽合約的方式有點不一樣。有的出版社會簽年度約(簽了年度約並不代表一整年都有書翻譯,只是代表「有書需要發譯時,可以合作的對象」),然後每本書再簽一個簡單的附約,但大部分都是一本一本簽,有的出版社會打完合約,公司方面用完印後寄給譯者,譯者簽名蓋章後,再回傳其中一份到出版社,就大功告成了。但也有的出版社會先寄兩份沒有用印的合約,譯者簽名、蓋章後寄回,然後再跑程序(?),過一段時間,出版社再把其中一份寄回。

至於稿費,當然就是付款方式。據目前合作過的出版社中,有一家是交稿後一、兩天內,就會有一半的稿費入帳,另一半是等書籍出版後支付(若半年未出版,就會把餘款結清),也有的是先付八成,餘款等出版後結清。或是審稿合格後申請一半(要等編輯有時間審稿,通常等兩、三個月),餘款也是出書後支付……。總之,各家的付款條件不太相同,但如果有實際困難,也可以設法和編輯溝通,但在溝通時,千萬別用「為什麼○○○可以一個月就領稿費,我要六個月?」的心態去交涉,因為即使是同一家出版社,有時候會為了某個很想合作的對象而有彈性的做法。我們譯者也一樣,如果遇到一本自己愛到不行的書,應該也會願意有一些妥協吧。所以,想要為自己爭取理想的合作條件,就是自我充實,自我提升,讓合作對象即使增加稿費、同意在交稿後馬上付款,也非要和你合作不可。

目前大部分出版社都用銀行匯款,偶爾有堅持用支票的出版社(雖然支票費和掛號費用應該超過匯費了),所以,譯者很少會拿到現金。這讓我想起之前有一家發現金的出版社,我每次去,就有一種領薪水的感覺,超充實的。對了,有些出版社會在匯款後,寄一張簽收單,要求填寫後寄回,但也有一家出版社在匯錢之前,就要先簽一下簽收單。第一次合作時,我跟編輯開玩笑說,我還沒拿到錢耶~!我想可能是之前有人收到稿費後,就不理簽收單的事,導致會計作業困難。所以,才會出現「想要領錢,先簽單子來~」的做法,哈哈,很妙。

其實,雖然合約上都是制式的規定,但有時候,編輯體諒譯者,也會自行通融,比方說,公司規定交稿後幾個月才能申請稿費,編輯看到譯者都窮哈哈的,有時候就會提早作業,讓譯者可以早一點領到錢。總之,只要合作愉快,大部分編輯都願意體恤口袋很容易變空的譯者,讓大家在餓死之前,降幾滴甘霖來解解渴。

總之,事在人為,合約是制式的,但溝通是靈活的,對吧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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