那天,無意中翻著《捨棄在八月的路上》。

雖然這本書是我翻譯的,但因為綿羊的腦容量太小,在結束一本書的時候,就把故事內容也忘得差不多,所有的精力都集中到下一本書上。所以,有時候別人問起我以前翻譯的書,我只能尷尬的笑一笑──因為,我已經忘記得差不多啦。

其中的第二個故事<貝殼中看到的風景>中的男主角淳一靠筆耕為生,他合作的一家公司卻突然倒閉,對方積欠了四個月的積費也跟著泡湯。

看來,雖然我們之前在稿費知多少(二)中討論到日本的譯者比較幸福(當然是因為稿費比較高),但遇到稿費被倒帳這件事,倒是不分日本、台灣,「人人有機會」。

之前,也是在老貓學出版的網站中,看到一篇文章。有人問老貓,翻譯費在出版後一個月內付清是否合理?

老貓在回答中認為,這是出版社的陋規,當譯者完稿後交給出版社,只要出版社認為ok,就應該立刻支付稿費。至於什麼時候出版,是基於出版社自己的考量,並不是譯者的因素所造成的。出版者不應該要求譯者共同承擔是否要出版的決策風險,這是一種不專業的表現。

其實,綿羊多年前曾經遇過一家出版社,在合約上寫著,當譯稿交稿後,先支付譯費的一半,等到出版後,再支付另一半。那天剛好要去出版社談事情,在準備簽合約時,隨口半開玩笑的問了一句,「那萬一沒有出版怎麼辦?」編輯愣了一下,說:「應該不會有這種事啦。」

當時我就簽不下去了。既然是合約,就應該有所謂的效力,在沒有搞清楚合約內容之前,不應該輕易簽下。

於是,我很委婉的請編輯向主管確認,改天再用郵寄的方式把合約寄回。

沒想到,過了幾天之後,聽到的答案竟然是:「雖然應該不可能發生這種事,但我們主管說,另一半稿費一定要等出版後才能支付。」

言下之意,就是如果不出版,另一半的錢也就甭想領到了。

編輯也覺得對我很不好意思,但我知道問題不在她身上,她只是傳達公司的意思。

我覺得這實在太沒道理了。翻譯是一份腳踏實地的工作,為什麼必須靠運氣,才能領到全額的稿費?

最後,我沒有接下這份工作。因為,我認為不需要把自己的工作當成是一種賭博。況且,即使賭贏了,也只是拿到我原本就應得的稿費而已。

幾個月後,那位編輯又找我翻另一本書,她開口的第一句話,就是告訴我,因為好幾位譯者都認為合約中的這項條款不合理,所以,公司經過討論,決定無論書是否出版,都會全數支付稿費。

我猜想,應該有不少譯者都像我一樣,寧願餓死也不願意接受「不平等條約」吧。

再回到剛才的問題,譯稿完成後,多久付稿費才合理?

其實,我個人認為,出版社最好能夠明確規定一個期限,比方說,交稿後一個月,或是三個月內支付。只要有明確的時間表,到時間按時支付,就不至於讓靠稿費維生的譯者面臨生活的窘境(等米下鍋的感覺,實在很痛苦耶)。

我想,這應該是出版社對譯者的照顧,也是一種責任吧。

我很慶幸的是,目前我合作的出版社,大部分在付稿費時都很阿沙力。有一家在交稿後兩個星期左右,錢就會自動匯進帳戶,有一家在交稿的次月匯款。至於另外有一家,或許因為編輯太忙了,再加上和他們合作的書也不多,所以,我也不會去催稿費。反正,最晚等到書籍出版的下一個月,錢就會匯進來了。

想一想,真的應該給這些準時付稿費的出版社鼓掌。

因為你們的上道,不,是照顧,我才能無後顧之憂的專心翻譯。

感謝感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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